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科基[2013]06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实施《天津市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津政发〔2012〕2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号),我们起草了《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附件:
天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大会的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我市高校科技资源优势,加快推进高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高校开展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构建协同创新高地,助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高校创新水平,增强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1.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学科建设。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产业急需和有区域优势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重点学科协同发展。建设一批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培育、建设若干市级、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到2015年,新建市级重点实验室不少于20个,总数达到100个,新建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不少于16个,总数达到20个。
2.支持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设立“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择优推荐国家各类人才计划。支持高校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吸引、培养、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并在重大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和重大科技活动等方面予以高校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支持。帮助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解决住房、子女入学等实际生活困难。
3.提升前沿技术研究水平和攻关能力。在天津市应用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计划中,加大对高校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增加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范围和强度,支持项数每年不少于120项,支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年不少于240项。在有条件的高校开展青年联合基金试点,加大对高校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发现、引进、培养、使用和资助力度。在科技支撑计划中支持高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和重大关键共性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攻关,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市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拓展高校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实施一批国际联合研究项目,不断提升高校聚集国际科技资源和协同创新的能力。
4.支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创新活动。鼓励高校依据我市的实际需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复杂的决策问题,开展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各种途径、方案、措施和对策。针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战略营销、商业模式创新等咨询服务。鼓励文化产业与科技创新的结合,通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二、深化机制体制改革,探索突破制度性障碍
5.开展高校的考核评价和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的导向性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在高校教师职称评聘中,各高校要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在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方面成绩突出人员的职称晋升。
6.开展发明成果分配方式改革。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高校的科技成果用于转让或技术入股时,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7.开展创新创业人才流动方式改革。允许和鼓励在津高校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高校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到2015年,高校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家。
三、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高校与企业合作
8.鼓励高校参与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鼓励高校将科技资源和研发活动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有机结合,联合建立研发中心。围绕我市支持和鼓励的产业,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到2015年,新建60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总数达到200个,新建20个研发中心,新建5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9.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鼓励高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对考核优秀、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科技特派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支持。到2015年,选派1000名科技特派员。高校在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要保证科技特派员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工资福利和岗位变动等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科技特派员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根据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业绩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
10.鼓励高校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建立、健全高校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合理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鼓励高校、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服务,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服务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到2015年,实现95%的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
11.加强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支持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中心,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整合高校的科技成果资源,汇集企业的需求,建立项目库、专家库、信息库和项目定期发布制度。支持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的高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心。到2015年,建成20个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转移转化科技成果4000项以上。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按照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政策,给予100-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
12.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鼓励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到2015年,共建200个企业重点实验室。在试点高校,探索企业委托高校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合作进行技术开发的横向项目向纵向项目转化的机制,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13.加大对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创业支持。实施支持“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创业专项科技计划”。到2015年,支持1000名大学生创业,对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凡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14.吸引外省市高校科技成果在津转移、转化。每年吸引外省市高校科技成果在天津市实现转移、转化不少于100个。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省市高校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照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破格、越级申报职称。外省市高校科技人员来津创办企业的优先给予支持。
15.加强创新创业培训。支持高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我市发展需求开展与创业有关的学科建设。利用高校智力资源,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到2015年,举办培训达到200场以上,培训基本覆盖高校师生。支持设立“创业苗圃”。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在“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
16.推动科技、教育与金融的结合。通过企业、银行、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信托和上市等方式,筹集5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高校师生进行科技研发,创新创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及产学研合作。
17.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高校要把推动高校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制订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各自责任,加强统筹管理,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为推动高校创新创业和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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