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 国科发监〔 2022〕221 号)、《天津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师范大学 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学风严谨、 自主创新的优良风气,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名利观,反对科学研究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天津师范大学所有师生应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我校师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关于引证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 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参加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未经学术界严格论证、鉴定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社会公布。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遵守和维护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七)教师要以身作则,对指导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等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并对研究过程、研究成 果以及所指导学生的毕业(学位)论文,按照学术规范严格加以把关,并对学术违规行为负相应责任。
(八)其他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学术规范。
第五条 我校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 、剽窃:不加引注或说明,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数据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 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他人部分占 20%以上(含 20%)。
(三)侵占: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买卖与代写: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
(五)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修改数据和事实,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六)伪造:编造或虚构数据、事实;虚构同行专家及评议意见;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 学术成果; 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七)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对论文未作出实质学术贡献,存在挂名现象;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署名他人工作、贡献。
(八)重复发表:将自己署名发表的作品,在未说明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或自己以不同形式重新发表。
(九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 、剽窃 、侵占 、买卖 、代写 、篡改 、伪造、私自署名、重复发表、泄密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利: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对全校师生进行学 术规范教育。
(二)在教师聘用、职称晋升、聘期考核、成果报奖、项目申报和结项等方面,认真审核有关人员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最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违规举报申请,调查、 核实和认定学术违规事实,作出学术违规处理意见。校学术规 范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校长任主任,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正、副主任提名至少 5 位学术品德端正的 教授组成。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 批。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 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根据校学术规范委员 会的建议,组织调查本单位内的学术违规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认定意见报告校学术规范委员会。
第四章 受理、调查、认定和复议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 规范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对学术违规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 二)有实施学术违规行为的事实;
(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九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 2 名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对举报和发现学术违规 行为的材料进行初核。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嫌疑,且证据线索具体明确的,应及时受理,并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和举报人;认为不存在学术违规行为嫌 疑或证据线索不够具体明确的,或者被举报行为不在校学术规 范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应不予受理,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当指派 2 名委员负责联系并协助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开展调查。 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应组成 5 人及以上调查组,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违规进行调查。学术规范委员会可视情况将是否受理和调查程序合并。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 60 个工作 日 内完成调查。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增加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指派的工 作人员,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同行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 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给予被举报人陈述事实的机会。被举 报人可书面或口头陈述。被举报人口头陈述的,调查组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举报人和至少 2 名调查人员签名。被举报人员拒绝陈述的,调查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至少 2 名调查人员签名。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在有 2 名校学术 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 结果和认定意见报告。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 当回避的理由,均须回避,并退出调查。
第十五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正在调查的学术成果,应通知有关单位。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 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审议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意见,会议须有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出席委员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 规范,对被举报人是否有学术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认定意见。认定意见应包括:
(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违规行为;
(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违规行为;
(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举报人有学术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将审议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写明理由并提 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重新审议。复议原 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在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作出认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科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报告校长 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决定。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将在本办法规定的 处分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师大政发〔 2008〕23 号)即行废止。
天津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