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充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规范学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天津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 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 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 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支持其独立行使学术职权, 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为不超过 35 人的单数。来源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委员年龄一般限定在 65 岁(含)以 内。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一般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科技伦理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 法规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起草组织规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根据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在学部( 院)、直属科研单位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所在 学术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 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 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由学部( 院)、直属科研单位起草,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 学风端正 、 治学严谨 、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包括预备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
预备候选人按照产生方式,分为职务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和推荐候选人,其中:
(一)职务候选人:校长及分管学术相关事务的校领导, 根据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动产生和更替;
(二)提名候选人:校长根据学术工作需要,从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内知名学者中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6;
(三)推荐候选人: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及学部(院)教 授人数等,确定各学部(院)推选名额,并由各学部(院)通过民主选举推荐产生。 学部(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作为推荐候选人。
学术分委员会对预备候选人进行预选,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原则,参照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 单,并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由主任委员提名,学 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产生。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运行经 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 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 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 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 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 、科研基金 、科研项目 以及教 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 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 当事人有异议 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 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 、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 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规定的涉密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 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 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 1/3 以 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无法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 会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处应在会议 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需要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校长提议或主任会议提议,或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 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职情况进行 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应报校学术委员会 秘书处备案,会议结束后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报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院)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 会议,商讨、决定本单位学术相关事项,会议结束后应将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等资料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 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 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