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加强学科建设,促进科学研究,保证学校学术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天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权威机构,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对各种学术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决策。
第三条 各学院(部、所、中心)设本级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负责相应工作,其组成人员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教学和科研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2.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
3.审议教学机构及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4.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5.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6.评定学校重要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7.咨询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8.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问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其他学术性工作的咨询与审议。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一般是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定期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题组开展活动。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关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及时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出席委员数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时方可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所设办公室负责执行,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期间如有委员调离学校或办理离退休手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会组成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