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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2010-10-21 11:01 王彬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政发﹝2006﹞9号

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学风严谨、自主创新的优良风气,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名利观,反对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

第三条 天津师范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二)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关于引证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 合作作品应按照参加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者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确有贡献,可以和作者联合署名;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 对于未经学术界严格论证、鉴定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不同程度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作弊:将自己署名发表的作品,提供给他人以不同形式重新发表。

(八)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对全校师生进行学术规范宣传教育。

(二)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审核有关人员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争议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规范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校长任主任,科研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正、副主任提名5位学术品德端正的教授组成。学术规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四)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决定。

(五) 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应当指派两名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系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简单多数方式投票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已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均须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做出处理意见的机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经过重新调查之后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五章 惩戒标准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 对于违反本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作出终止原处分的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学术规范△ 违规处理△ 办法

(共印1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6年3月24日印发

图 片: 无

已添加附件: 200847185801政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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