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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0-10-21 11:00 王彬   

天 津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大科﹝2007﹞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业务服务单位:

《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一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实验室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共印15份)

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7年1月19日印发

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形成明显的学科特色和优势,规范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通过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凝聚学术团队,挺进科研前沿,强化自主创新,提升学科水平,为申报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创造条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分为校级、市级、教育部、国家级四个层次,凡已获批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均为校级重点实验室。本办法只适用于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科研发展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通过组织申报和综合评估,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处是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校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校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和规章;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受理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申请,组织审批工作,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评估和奖励。

(四)指导重点实验室队伍建设,进行实验室统计工作。

(五)提供相关方案上报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分为校属校管和校属院管两种形式。校属校管重点实验室实行独立建制,由学校科研处进行业务管理。校属院管重点实验室以学院为依托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院作为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有关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推荐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聘任其他相关人员。

(四)负责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九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为校级以上重点学科,有2-3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特色和优势;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科研目标,有达到这些目标的计划和措施。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学术梯队,其数量、年龄、学历层次结构比较合理。学术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三)在科学研究中已取得较为显著的研究成果。近三年来在学科级刊物或SCI、EI发表过15篇以上引用率较高的研究论文;承担过5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8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过二等奖以上的省部级科技奖,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

(四)具有良好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

(五)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六)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能够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十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学院,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上报科研处。通过科研处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报科研处,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每三年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重点实验室,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会议纪要作为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附件。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人员编制。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研究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依托单位同意后聘任。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须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凭借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质量多渠道争取经费,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加以推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坚持资源共享,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在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研处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学校给予表彰奖励,重点支持其申请升级为市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实验室,学校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的命名,予以淘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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